案例九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溢价应否...

发布日期:2025-09-24 11:11:05 阅读:0

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所产生的溢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析说明:股权性质:雷某在婚前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收益类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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